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员工辞职获补偿金
发表时间:2022-04-21 17:17:34 阅读数:1595
员工:拖欠支付工资被迫辞职
冯某于2003年5月2日进入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主创设计师。2008年2月22日,冯某以单位经常拖欠支付其工资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单位将冯某工资支付至当日,并于2008年3月25日为其停缴养老保险。2008年4月7日,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冯某正式离职。冯某认为,单位经常拖欠其工资,应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没有同意,冯某只好诉诸法律。
单位:员工主动辞职不应补偿
冯某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裁决,单位须向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65元。单位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装饰公司认为,冯某是在个人提出离职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动议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单位有责须支付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冯某劳动报酬,在解除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冯某自2003年5月至2008年4月在单位工作近五年,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冯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573元的标准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865元。3月9日,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