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相识同桌饮 酒后死亡谁担责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981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席间流行无酒不欢。近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梅志平(业主)承担6%的责任,同桌饮酒的被告周小平、班军、朱小民、吴冰各承担1%的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同桌被告刘小霞(女)、敬小琪、鲜彬赔偿之诉讼请求。其余责任死者苏兴亮自负。此案是我院第一例饮酒死亡赔偿案件。死者苏兴亮生前经营一家家具经销店,2015年12月27日中午,梅志平开办的家居城开业,苏兴亮及其他被告前去祝贺,后与周小平、班军、刘小霞(女)、朱小民、敬小琪、鲜彬、吴兵同桌就餐饮酒。就餐结束在下午2时多,梅志平的侄子和另一同行的人发现苏兴亮在离饭店不远的地上躺着,随即用车将苏兴亮送到其住所附近的诊所,诊所不接受;随即叫来苏兴亮同居女友杨娟娟,一块将苏兴亮送到其住所。当晚6时,苏兴亮被送洛南县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又转移到商洛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苏兴亮于2016年1月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众被告协商赔偿相关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八被告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周小平、班军、刘小霞(女)、朱小民、敬小琪、鲜彬、吴兵与死者苏兴亮同桌就餐饮酒,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刘小霞(女)和敬小琪就餐时没有饮酒,被告鲜彬在就餐开始时因有事提前离开,此三被告对死者苏兴亮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小平、班军、朱小民、吴兵四人与死者苏兴亮共同饮至酒席散场,未尽到规劝和酒后照顾的义务,应承担4%赔偿责任。被告梅志平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事主,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劝诫以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苏兴亮单独离开的危险性,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提醒和安排别人护送苏兴亮回家,致使苏兴亮单独离开后发生意外死亡,被告梅志平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故对死者苏兴亮的死亡应承担6%赔偿责任;死者苏兴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身状况、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具备自我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其仍然放纵自身行为,饮酒时不能自控,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意外死亡其应承担90%的责任。(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