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805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建立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未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引发争议的,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 劳动合同的期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解除和劳动者的合同,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解除。 4、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对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无效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到的下列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对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除了上述两项的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应注意的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1、用人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劳动者,不得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劳动。对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