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女婿丈母娘诉至法院争房产
男子称离婚后房产仍被岳母霸占,岳母则拿出房产证表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争执不下,该男子将岳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事件回顾:
原告刘某的代理人诉称:刘某与王某的女儿小玲(化名)离婚前,王某经常帮他们照看孩子。为方便生活,刘某于2010年7月购买了房山区燕山的一套房屋,房款51万元。购房后,刘某将该房交由王某居住且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12年9月,刘某和小玲解除了夫妻关系,但王某仍住在该房,并拒绝腾退。刘某认为,王某已没有理由再占有他的房屋,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归自己所有。
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则称,房屋系王某单独出资购买,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对此,原告解释称,买房时因自己与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屋,为归避缴纳高额的二套房契税,所以将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当庭出示三张转账凭证以及银行存折一份,证明花费51万元买房。
刘某的前妻,即王某的女儿小玲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从原告存折里出来的钱就是他自己的吗?就算不吃不喝他也攒不下51万!”小玲当庭质疑原告的说法,表示“母亲出于信任,将房款转至刘某账户,并委托他去办理购房手续,而刘某竟将票据占为己有”。小玲要求原告出示工资单以及单独出具51万元房款的证据。
对于购房款,小玲解释称,母亲王某共支付了29万元,自己还母亲欠款5万,剩下的房款是自己和刘某为报答母亲照顾孩子自愿赠与的,“可惜母亲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单记录已被银行注销。”而原告则坚称:“购房的51万是刘某与小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不存在王某的出资行为。”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且均表示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律师观点:
杭州赵庆周律师:当时房子到底是谁出资购买的对于本事件是有很大的关系,不管哪一方,若是可以证明当时的购房款是出自自己账号,那本案会清晰不少。
北京张德满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若无其它证据,即使是夫妻共同购买,但是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想要分割房屋的一方,也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编辑点评:
一般我们看到的都是夫妻离婚,夫妻间争夺房产的情况,对于这样的夫妻离婚,丈母娘跟女婿争房产的情况还是不多见的,不过丈母娘很大的程度上是在女儿这一边上的,换言之还是夫妻间的房产争夺战,所以想要婚内买房的夫妻,关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还是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