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高高兴兴送彩礼,离婚后气势汹汹要讨回
结婚前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给予聘礼,作为长期流传下来的习俗,至今仍然在民间广泛适用。彩礼,无论数额多少,都表示了男方对女方的爱慕之心,本来起到的是增进男女双方之间感情的作用。可是一旦夫妻离婚,对于彩礼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彩礼、聘礼,就会争得面红耳赤,更有甚者会大打出手。我国法律是否有关于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归还的规定呢?
湖北省的杨小姐2006年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同村的周先生。周先生在与杨小姐的恋爱期间,对杨小姐百般呵护,体现了绅士风范,杨小姐和她的父母对周先生都十分满意。2007年6月杨小姐的父母催促周先生与杨小姐尽快结婚。由于周先生在当地有财有势、家境富裕,在结婚前送给女方父母数万元彩礼和聘礼,并且赠与杨女士大量首饰、现金。2007年10月,杨小姐与周先生步入了婚姻殿堂,结婚典礼按照当地的风俗操办了三天三夜,邀请了两家的亲戚朋友和同村村民共400多人,总共开了流水席200多桌。操办结婚酒席的费用共计8万元,由男方周先生承担。杨小姐感觉当时的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新娘,对结婚后的生活抱着美好的憧憬。
结婚半年以后,周先生性格粗犷、暴躁、易怒的缺点渐渐暴露出来。在生活中,周先生要求杨小姐对他百依百顺,杨小姐的行为只要稍微令周先生不满意,周先生就会对杨小姐恶语相加,杨小姐稍有反抗,他还会动手打杨小姐。杨小姐忍气吞声地在男方的家里过了1年,期间经常以泪洗面,彻夜难眠,但是为了保住这份婚姻,杨小姐只能选择逆来顺受,迁就周先生的无理要求。谁知到了2008年,男方周先生对杨小姐的粗暴行为变本加厉。周先生经常在外面赌博,彻夜不归,回到家后就喝得烂醉如泥,无辜辱骂、殴打杨小姐的情况越来越多。杨小姐对这段婚姻实在是忍无可忍,带着行李回到了父母家中,决定与周先生离婚。
然而令杨小姐没想到的是,周先生居然在杨小姐之前已经主动到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与杨小姐离婚,并且要求杨小姐及她的家人退还结婚前赠与的全部彩礼、聘礼、首饰、现金、婚礼仪式酒席的招待费用。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期间,周先生瞒着杨小姐,与杨小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财产返还协议,就结婚前男方赠与的全部彩礼、聘礼、首饰、现金、婚礼仪式酒席的招待费用进行了返还的约定,由村支书作为见证人。对于这返还份协议,杨小姐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男方则拿着财产返还协议屡次纠集多人到杨小姐父母家索要钱款,对阻拦他们的杨小姐拳打脚踢,砸碎花瓶、玻璃窗等,并且强行抢走杨小姐父母家的家具、家电等财产。
杨小姐想知道:婚前男方赠与的财物、彩礼、结婚的酒席招待费用是否需要返还,法律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三方签订的财产返还协议,自己并不知情,事后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份协议是否必须履行?如果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会因此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吗?
法宝律师建议
第一,我国《婚姻法》对“返还彩礼”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后,除男方的经济能力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以外,在结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彩礼,视为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所有,无需返还。
第二,对于男方的威胁和抢夺行为,杨小姐可以马上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处理,追回被抢夺的家具、家电。并且可以要求派出所对男方给予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杜绝相似情况的发生。
第三,村支书、女方父亲、男方三方签订的财产返还协议,由于没有得到杨小姐的同意,因此,视为财产返还协议无效,女方无需履行该协议的内容。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