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250
案例回顾
2013年初,原告郑某(女)与被告肖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接触、了解,两人于2014年2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郑家认为按罗源当地习俗男方应负责十几万元的彩礼,肖家长辈则称双方在举办订婚仪式时已支付数万元的礼金,不同意再行支付。本是连理喜事,却因两家的彩礼之争,僵持不下。2014年12月,郑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
法院审理
罗源法院鉴于两家矛盾已无法调和,办案法官经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郑某自愿返还肖某彩礼15300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