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情形:见证人未全程参与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陈大爷的3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此时,于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早已决定其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她,可陈大爷的子女认为,父亲不可能将房子留给于某一人,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无奈,于某将陈大爷的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自己一个人继承陈大爷的遗产。对于陈大爷子女对代书遗嘱提出的质疑,于某还专门提供了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
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可另一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承认,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最终,法院认为洪某并没有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根据规定,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对此,法官提示说,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