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瘫痪妻子推下河致死获刑 曾背妻四处求医
法院审理查明,贾正武与妻子张某于1995年2月成婚,婚后育有两子。2003年,张某生育次子后患上了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其间张某不堪忍受疾病折磨并表示过不愿拖累家庭,曾产生轻生念头。2011年3月至4月,贾正武带领张某从家乡来到兰州,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一月余。同年4月19日,张某出院后与贾正武回到租住处。两天后的下午1时许,贾正武推着轮椅上的张某行走于城关区雁滩各街道,直到下午5时许,两人来到城关区滨河路“雁滨鱼池”对面的河堤。在此停留1个多小时后,贾正武将张某连同轮椅推下河堤,并用数块石头将张某掩盖后逃离现场。次日8时许,路人发现后报警,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时张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中毒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正武在其妻张某长期患重病难愈,不堪忍受病痛及拖累家庭,曾有轻生意图的情况下,将张某推下黄河河堤,帮助妻子结束生命致其最终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贾正武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其杀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人存在一定区别。鉴于被害人张某患病多年并曾产生轻生念头,念及贾正武对其生前能够尽到扶养义务,且一贯表现良好,法院认为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亦相对较轻,遂酌情对贾正武从轻处罚。同时,对其辩护人提出“安乐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所有证据均能证实,贾正武将妻子推入黄河的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此未予采信。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贾正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可以认定贾正武杀人情节较轻,可以对其从轻量刑,但根据贾正武的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法院认为对其不宜使用缓刑,最终对贾正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