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期限不明确八十万元打水漂
郑州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郑州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郑州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郑州钢厂向嘉越公司供应钢材多年,嘉越公司则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向郑州钢厂货款。2004年1月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嘉越公司共欠郑州钢厂钢材款87.5万元。因嘉越公司一时无力偿还,便向郑州钢厂出具了一张郑州,但对何时还款未作承诺。2006年11月9日,郑州钢厂就嘉越公司拖欠钢材款一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87.5万元。嘉越公司辩称,自2004年1月8日对账至今近三年时间里,郑州钢厂一直未向我司主张过权利,郑州钢厂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郑州律保护。郑州钢厂认为由于双方对货款偿还期限未作约定,郑州钢厂不知权利何时被侵害,故郑州钢厂在20年时效期限内随时可以向嘉越公司主张货款。
法院认为,郑州钢厂与嘉越公司未签订买卖合同,对货款的结算期限也没有约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嘉越公司应在收到钢材的同时向江海钢厂支付货款。郑州钢厂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03年12月13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12月14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在2004年1月8日对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即应从2004年1月8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但郑州钢厂直至2006年11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郑州钢厂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遂判决驳回郑州钢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