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协议不是儿戏 律师谈如何签订分手协议书
日前,著名演员王学圻和结发妻子孙女士达成离婚协议,王学圻同意向对方支付200万元“分手费”。离婚支付分手费的,尤其是明星,并不少见,但是,不少恋人分手后,也会索要分手费,并通过签订分手协议来加以约定,也有因此而对簿公堂的。更有甚者,索要分手费不成而对对方痛下杀手,6月18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魏姓男子因向情人索要3000分手费不成而将对方杀死在家中。
为防范分手后纠纷的出现和达到补偿的目的,许多恋人在分手时都会签订分手协议来约定一些事情,比如分手费、精神损害补偿、青春损失费等,但并不是分手协议约定了的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分手协议约定的事情不合法的,在一方并不遵守的情况下,即便有分手协议的存在,也奈何不了对方,如何避免分手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呢?分手协议应如何签订才有效呢?本期律师访谈特约成都知名律师张珍律师对分手协议的问题做个详细解读。
华律网编辑:上图所示的分手协议内容虽然很戏谑,但很多恋人在分手的时候,确实会签分手协议,约定以后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和感情,从此形同路人划清界线,不能找对方亲朋好友的麻烦等等,像这种人身性质的条款,其效力如何呢?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能依据协议起诉吗?
张珍律师:我认为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否签定协议,彼此也不该干涉对方的生活和感情,更不能找对方亲朋好友的麻烦。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华律网编辑:很多人在签订了分手协议后都担心协议会没有效力,请张律师给大家讲解一下分手协议如何签订才能有效的问题。
张珍律师:有些恋人在恋爱期间生育有子女;也有的恋人通过共同的打拼,积累了不少的财富;还有的恋人之间可能涉及债权债务。在分手的时候,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等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恋人之间没有什么纤绊,则自行分手即可,无须签定分手协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要分手,自行分手即可,如果因此申请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与受理。但是当事人如果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会依法受理并解除。
有的恋人担心分手后,另一方故意泄露或宣扬隐私,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就算没有签定协议,受害方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另外,双方也可以就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的处置进行约定。不过无论怎样约定,都应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华律网编辑:有的恋人,会在谈恋爱之初就签订协议,约定如若不能结婚,负心的那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像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有的甚至会以此让另一方写下欠条,在没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如若日后发生纠纷起诉,欠条能得到法院认可吗?
张珍律师:我国婚姻法将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结婚前,任何一方都有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恋人之间的违背婚姻自由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同样的,若以此让另一方写下欠条而另一方反悔不予支付,就算起诉,欠条得到法院认可的可能性也不大。
华律网编辑:恋爱期间双方同居的,如果女方流产并因此受到身体伤害的,后来又不能在一起了,女方能向男方索赔或要求补偿吗?
张珍律师:该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另外,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方,应该能够预见到同居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但是却放任了相关后果的发生。故女方因此向男方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诉讼到法院恐怕也得不到支持。不过不排除双方协商给予补偿。
华律网编辑:有这样一种问题,两个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生活了,并生育了孩子,后一方又和别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那结婚的那一方的行为违法吗?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珍律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却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就一起生活的,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关系的一方又和别人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有违道德但却不违法。
不过,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另一方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也可以要求对方直接抚养孩子。
华律网编辑:有的恋人好聚但不能好散,在分手后仍然死缠烂打,骚扰对方及其家人,报警警方又说是家事管不了,请张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时被骚扰的一方能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珍律师:如果一方在分手后仍然死缠烂打,骚扰对方及其家人,受害人可以根据情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若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一方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警后警方应依法处理。
华律网编辑:两人在恋爱期间,女方花了男方一些钱,或者男方赠送了一些东西给女方,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还钱还东西,女方应该还吗?
张珍律师: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赠与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因此很难准确判断所送钱财的法律性质是认定为赠与还是认定为不当得利。在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裁量,因此判决结果不一。一般来说,如果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大额的钱财给女方,分手时女方应该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