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1xx号
原告韩x,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水坡乡齐岗a组。
委托代理人白爱敏,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x,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张河村里沟a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
代表人于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放,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韩x诉称,2013年12月14日7时05分许,被告张X驾驶豫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北下桥口处时,与原告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西三环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认定被告张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83342. 32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均辩称,同意合理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07时05分许,被告张X驾豫BXXXXX号车沿郑州市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北下桥口处时,与原告韩x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西三环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韩x受伤、车辆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韩x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张X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张X驾驶的豫BXXXXX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张X已向原告韩x垫付医疗费3 2 0 0 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2 0 15年 1月2 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韩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 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
二、由于被告张X垫付原告韩x医疗费 3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张X 28000 元;
三、除被告张卫国已垫付原告韩x医疗费32000元外,被告张X自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三日内再一次性赔偿原告韩x其他损失2 500元;
四、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各方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884 元,减半收取942元,原告韩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惊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