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合同就签字,出纠纷难维权
案情简介:
外地人李女士以700余万元价格在上海购买一套毛坯房,用于办公。李女士喜欢开发商样板房的设计方案,因自己不经常在上海,自己聘请、监督装修很麻烦,听售楼人员说开发商可以推荐装修公司而且能装修出效果如同样板房的房子,开发商还可以对装修过程全程监管,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李女士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同时支付60余万元 装修款。
装修结束后,李女士委托朋友代为验房,却发现装修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就是自己房屋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包括卫生洁具、厨电型号、灯具数量、背景墙样式当方面不一致,还提出了门及橱柜饰面受损、房间天花板裂缝等质量问题。此后,装修公司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但李女士认为未达到自己的要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起诉开发商与装修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退还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差额所对应的装修款、赔偿损失合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抗辩:样板房属于一种广告营销手段,并非表明将按同等标准进行装修。开发商出手的是毛坯房,非全装修房;且从未表示过李女士必须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这家指定的装修公司,李女士完全有权对装修公司自行选择。装修公司抗辩;装修协议明确约定装修工程款按建筑面积计算,“附件一”是房屋装修的唯一标准,房屋可以与样板房有不一致之处。
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按照装修合同履行,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对于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差额装修款,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至于装修质量,验收之时房屋装修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是事实,但这些质量瑕疵并不严重,不致影响房屋整体装修效果及功能使用,李女士以部分瑕疵为由拒绝接受全部装修工程并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法院无法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是合同履行、合同纠纷维权的重要证据,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应认真查看合同并能理解合同内容及内涵,避免有模糊或者有2种以上解释的条款存在。本案中,李女士签订装修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李女士自认为装修应当以开发商样板房为装修标准,但装修合同中已经约定装修标准以“附件一”为标准,样板房仅起到效果示范作用,最终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可以有所差异,李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应该预见到合同内容是评判双方是否违约的重要证据,然而李女士放任自己审核合同内容的权利,最终导致合同内容对己不利,这个不利后果应该由其承担。所以法院未支持李女士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装修费差额问题。根据上述同样道理,李女士不应该理所当然的认为装修款就应该按照套内面积计算装修费,合同已经约定很清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己方不利的合同条款可与装修公司协商更改,如果装修公司拒绝更改,李女士可以用脚来选择。但李女士没有这么做,而是不看合同直接签字,这就是李女士放弃权利的表现。有的读者可能会提,李女士是消费者,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不公平,是侵犯李女士的合法权利。笔者不认同这个说法,案中李女士已经说明购房用于办公,而办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所以,李女士不能以消费者身份维权。
对于装修质量问题,笔者与法院有不同看法,法院认为虽然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事实,但不影响整体装修效果,以部分瑕疵拒绝全部装修工程进而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法院无法支持。笔者认为装修是一个整体,一个正常装修完毕,如何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定做方可以入住装修房屋正常居住使用。本案中虽然是部分装修瑕疵但更换修理、弥补这些装修瑕疵定会影响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生活,可能会给李女士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影响到李女士房间内的非装修部分的其他生活设施,所以,在装修瑕疵未全部得到解决前,李女士拒绝接受全部装修工程是合理的,因装修质量导致迟延交付,装修公司应该支付迟延交付的违约金。从另一方面,关于部分装修瑕疵是否影响全部装修工程交付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李女士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李女士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关于交付的标准、关于装修的瑕疵均未明确约定,这实际也是给法院留下自由裁量权的机会,如果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全部装修工程的部分项目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视为全部装修工程不合格,且只有全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才能交付”等类似约定,法院就会支持李女士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如果自己无法掌控风险可委托律师帮助,争取将风险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