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指在合同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那么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张海青专业律师讲解: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在承租人拒绝腾房时,出租人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租人腾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虽然该种方式费时费力,但不会有什么风险。只要出租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或合同期限已满且双方未续约,该请求均能得到支持。
2、采取强制让承租人退场的方式。该方式容易产生冲突,处理不当出租人甚至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房屋出租人应注重事前防范,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应当对承租人返还房屋作相应的约定,比如,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或解除后,租房应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房屋,经出租人催告仍不返还的,出租人有权直接收回房屋,承租人应按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并视为承租人放弃房屋内的装修。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处置”的内容,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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