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牛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牛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5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800元左右。2009年3月,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牛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牛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牛某每月工资15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牛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他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他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8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为此,牛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他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牛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那么,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特别提醒:计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本案主要争议就在计件工作制加班方面。本案件的法律焦点可以分为两处:一、计件工作制是否有加班工资;二、如果存在加班工资的话,又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计算方法。就上述问题,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向企业的HR朋友做下分析。
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从劳动法这条规定来看,计件工作制是需要遵守标准工时制,因此计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特别提醒,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那么计件工作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其实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因此在本案例中,牛某和其公司双方对计件工作制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
因为公司对牛某实行的是计件工作制度,但是公司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套用按照计时工资制度的办法,属于适用法律发错;由于适用法律错误,接下来必然导致在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出错。公司不应该按照每月15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也不应该按照每月18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正确的做法是,根据牛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40元/件的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