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王某是KK公司职工,2008年9月13日单位组织旅游活动,在活动过程中,王某在宾馆走廊扭伤脚踝关节,KK公司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王某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认定。后王某不服《工伤认定书》,向KK公司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书》,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KK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法庭审理。2009年4月1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那么,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由于法律条文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工伤保险条例》未能穷尽所有工伤认定的情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HR注意:单位组织旅游发生职工受伤的,即使现在还需经法院审判,但估计今后越来越多的会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因此单位在组织集体旅游时应当加以借鉴,增加措施,预防损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认为:KK公司这次旅游活动系在工作之余组织的福利性活动,与工作并无紧密关系。第三人也没有强行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参加旅游活动,且游玩活动也不属于工作安排。因此认为王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也非因工外出遭受事故伤害。因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能认定工伤。
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持相反意见,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单位激励员工工作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提高工作绩效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案原告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因工外出受伤的情形,应划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五)项规定的范畴,因此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按照字面解释的方法,单位组织的旅游,一般不属于工作场所,与“因工外出”也有区别,该KK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科技产品研发和销售,因旅游在宾馆走廊扭伤踝关节更与“工作原因”扯不上关系。当地的“劳动政策法规咨询电话96888”对于单位组织外出旅游发生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答复也是“不属于工伤”。但是,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单位组织旅游受伤被认定工伤的曙光。
由于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稳定性的特点,使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能穷尽所有工伤认定的情形,法院结合具体受伤者的实际情况,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出发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以针对该案件,法院对于工伤,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做了宽泛理解。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单位组织旅游发生伤害的,即使现在还需经法院审判,但估计今后越来越多的会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因此单位在组织旅游时可加以借鉴,增加措施,预防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