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培训费?
黄某是某光电技术公司技术研究部员工,于2008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3月,公司决定出资5万元让黄某出国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公司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有必要再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 2008年9月,黄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双方就黄某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引发争议。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花费5万元对黄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黄某就要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如数赔偿培训费用。黄某则认为,公司虽然出资对自己进行了专业培训,但是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主张服务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显失公平,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期两个月的培训不可能让自己受益终身,因此自己无需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
那么,上述案例中在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应承担以及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用人单位在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应当为企业服务的期限以及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依据该《复函》,本案中黄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既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也未约定具体的劳动合同期,公司可按照5年期限来计算黄某的服务期限,然后以黄某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赔偿费用。
而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及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来看,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培训费用、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话,则用人单位很难向劳动者索赔。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通常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物力,为了避免约定不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在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前,还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应当为企业服务的期限及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