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006年10月15日,刘某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了2006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14日、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刘某在该公司从事有毒作业。2008年9月25日,刘某所在的车间进行岗位竞聘,刘某未被录用。2008年9月28日至同年11月28日,该公司对刘某等未被录用的职工进行了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后将刘某调到实业部工作,刘某拒绝。该公司以刘某拒绝到新分配的部门上岗为由,在没有为刘某做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了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某收到后,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那么,对于从事有毒作业的员工,离岗前是否必须要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对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如何合法合理的解聘员工,对特殊职业的职工离职时法律上是否有特殊规定,这都是需要明确的。企业的hr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慎重。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鉴于刘某从事有毒作业这种特殊职业,该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行为违法,故刘某的仲裁请求应该可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本案刘某在该公司从事有毒作业工作,在其车间进行岗位竞聘时未被录用,公司进行学习培训后,将刘某调整工作岗位,刘某拒绝。这本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员工,离岗前必须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本案该公司在没有为刘某做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了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公司对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结合本案,律师提醒HR朋友:员工离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员工引发劳动纠纷、仲裁常见的问题,如何合法合理的解聘员工,对特殊职业的职工离职时法律上是否有特殊规定,这都是我们要明确的。我们hr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慎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备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