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可否办理登记离婚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761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对于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否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被收容教养人员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与刑事处罚在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并不能因其被收容教养而丧失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也不得因其人身自由的暂时丧失,而被剥夺协议离婚的权利。但《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又规定,当事人登记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对于请求办理登记离婚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相关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