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婚姻的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870
这里所谓“涉台婚姻的夫妻财产”,特指去台人员在去台前留下的婚前财产,以及与其配偶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并留在大陆的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这类财产的形成是在解放前或解放初期,经过几十年财产状况变化很大,因此,处理这类财产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去台一方请求原配偶返还婚前财产,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这些财产在几十年中已被原配偶用于抚养子女、或用于赡养父母、或用于家庭其他生活消费的,人民法院应说服其撤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2如果去台一方请求原配偶返还婚前财产或要求分割的共有财产数额较大,并且标的物还存在的,在考虑其原配偶、子女等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分割一部分给去台人员。
3对于过去财产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宜粗不宜细。这是因为,几十年的财产变化情况、几十年的权利义务状况不宜一一细算。这样处理对双方当事人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