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问题及姓氏问题怎么解决?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798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回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