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813
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2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准正为法律事件,它为婚姻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准及其他程序。
3关于准正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而且,婚姻法已经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原理而被视为婚生子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