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贷款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2357
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3)已与售房商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30%以上的购房款;(4)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并承诺在所购买的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以购买的住房作贷款抵押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售房商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6)同意在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卡(或折),每期贷款本息委托贷款银行扣收。
实务操作中,住房按揭贷款一般遵循下列原则:(1)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2)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65岁的年龄。(3)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4)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