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920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一般的租赁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租赁标的的特殊性。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是企业,承租人对该企业的全部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而一般租赁合同的标的往往是比较明确的特定标的物。(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租赁企业的一切费用,包括纳税、维持企业财产正常使用和修理费用等,均由承租人承担。一般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等费用往往由出租人承担。(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除了返还原来交付的出租财产外,还应返还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企业扩大再生产而增值的资产。一般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通常只需要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即可。(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订立程序通常比一般租赁合同要复杂,比如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签订,事先应当经过企业主管机关的批准,并且合同的签订往往采用招投标程序进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