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一些情形的简单分析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2288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事故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不予认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书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以证明之间存在的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