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审判实践如何掌握二倍工资的起算点?
发表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数:1842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项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的首月起算,计算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止,但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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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项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的首月起算,计算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止,但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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